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的说明

    来源: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作者: 点击:

    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的说明

    各位教职工:

    近期关于扣税问题的咨询日益增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做如下说明:

    1、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自2019年度开始按纳税年度累计计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新税法税率表见下表,全年累计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3、新税法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指全年累计应发额-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费用-累计免税额。

    其中:

    全年累计应发额,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励绩效、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其他工薪收入;

    累计专项扣除=累计养老保险+累计职业年金+累计医疗保险+累计失业保险+累计住房公计金;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子女教育+累计继续教育+累计大病医疗+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累计赡养老人,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二选一,不同时享受。此五项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软件;

    累计费用=实际月份数*5000.00元/月;

    累计免税项目,见新税法中的规定;

    第2条中所述“全年累计税额”亦可由各月工资、奖励绩效、网上申报的其他工薪收入的扣税额累加得出,两者一致。上述各项具体金额可登陆我处网站后在“综合查询”中查看。

    财务处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