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的说明
各位教职工:
近期关于扣税问题的咨询日益增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做如下说明:
1、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自2019年度开始按纳税年度累计计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新税法税率表见下表,全年累计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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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税法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指全年累计应发额-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费用-累计免税额。
其中:
全年累计应发额,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励绩效、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其他工薪收入;
累计专项扣除=累计养老保险+累计职业年金+累计医疗保险+累计失业保险+累计住房公计金;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子女教育+累计继续教育+累计大病医疗+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累计赡养老人,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二选一,不同时享受。此五项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软件;
累计费用=实际月份数*5000.00元/月;
累计免税项目,见新税法中的规定;
第2条中所述“全年累计税额”亦可由各月工资、奖励绩效、网上申报的其他工薪收入的扣税额累加得出,两者一致。上述各项具体金额可登陆我处网站后在“综合查询”中查看。
财务处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