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开展跨期票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审计整改要求,配合学校借款(暂付款)清理,财务处拟定《跨期票据清理工作方案》,该方案经2021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济业务经办人拟提交财务处报销的跨期票据,票据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前。
二、跨期票据报销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特殊票据报销时限要求
(一)属于以下“四类特殊情况”的经济事项,票据报销的时限要求如下: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出国产生费用,取得的票据须在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凭学费住宿费发票报销的奖励,须在回校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横向科研项目先开展项目,并发生费用支付取得票据,后收到项目款,存在跨期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研究生在学习培养期间,支付的论文版面费、打印费等取得的票据,符合学校培养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在毕业当年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因2020年末开展决算工作暂停报账而未报销的,开票日期为2020年12月的票据,请在2021年3月31日前按照正常手续报销。
四、报销要求
(一)票据所有人或经办人根据经济事项内容,票据显示日期,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按照以上报销时限要求完成报销。
(二)非以上“四类特殊情况”和2020年12月所属票据日期,已超出规定报销时限的,票据所有人或经办人应对票据跨期未报销情况进行书面说明,于2021年6月3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票据所有人或经办人按照票面所属日期核算报销标准,按照最新财务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四)请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参照上述通知要求开展相关跨期票据清理工作,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照企业票据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