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转发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根据教育厅通知要求,学校要制定相关工作配套制度,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推动形成职责清晰、高效联动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按照校领导批示精神,请学校办公室、纪检处、组织部、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保卫处、校工会、研究生院等10个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于4月30日中午12点前,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件,通过钉钉发送至财务处综合科杨维杰。
联系人:杨维杰电话:63863038。
特此通知
附件: 1.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财务处
2021年4月29日附件1: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附件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附件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