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期票据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处(预算中心)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票据报销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对票据报销时限作出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取得相关报销票据,原则上应当在票据显示日期当月或次月办理报销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当年。除学校另有规定允许跨年报销的事项外,跨期票据不再准予报销。因年终开展财务决算工作暂停报销期间取得的报销票据,可延至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以上规定执行近一年,结合报销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可能涉及跨期票据报销的有关事项和报销时限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派出国留学资助项目
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出国产生费用,取得的票据须在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待遇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凭学费住宿费发票报销的奖励,须在回校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先开展项目,并发生费用支付取得票据,后收到项目款,报销时票据可能已跨期,上一年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四、研究生培养项目
研究生在学习培养期间,支付的论文版面费、打印费等取得的票据,符合学校培养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可在毕业当年(一般为第三学年)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五、涉及以前年度借款冲账的事项
涉及使用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跨期票据冲销以前年度借款的,须尽快到财务处(预算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2019年起发生的借款,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履行报销冲账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当年。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票据报销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务处(预算中心)
2019年11月8日 关于票据报销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11.8补充通知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