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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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处职工学习规定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09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更好履行财务部门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处职工队伍建设,改善职工队伍的学历和知识结构,提高财务处的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参照《西南林业大学教职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暂行)》西南林人[2015]2号文,并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学习。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财务处特岗及编外职工,编内职工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报考条件

    (一)根据就近原则,优先选择报考本校以及昆明地区院校攻读学位;

    (二)进校工作满3年且3个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及以上者;或进校工作满两年,且其中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可以报考;

    第六条  学习时间

    职工在保证不影响岗位工作任务前提下,同意参加学习。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的,需办理请假手续,请销假按照《财务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

    (二)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申请表并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

    (三)人事处审核批准;

    (四)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学习期限

    学制一般为3年。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须办理申请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学习期限并逾期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申请延期手续办理程序

    (一)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审批。

    第十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管理

    (一)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日常联系和年度考核;

    (二)攻读学历、学位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并在每学年年度考核前向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汇报学习情况,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三)若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待遇

    (一)学习期间薪资待遇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的学习期内不参加处内评优、评先、晋升。

    第十二条附则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