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跨期票据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务处(预算中心)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票据报销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除学校另有规定允许跨年报销的事项外,跨期票据不准予报销。因年终开展财务决算工作暂停报销期间取得的报销票据,可延至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学校按上级部门要求推迟开学,部分经办人未能在3月31日前办理完2019年票据的报销手续,结合学校实际,现将跨期票据报销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9年10月前取得的票据
(一)财务处(预算中心)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跨期票据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了以下五类事项允许跨年报销的时限:
1.地方公派出国留学资助项目
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出国产生费用,取得的票据须在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待遇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凭学费住宿费发票报销的奖励,须在回校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先开展项目,并发生费用支付取得票据,后收到项目款,报销时票据可能已跨期,上一年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研究生培养项目
研究生在学习培养期间,支付的论文版面费、打印费等取得的票据,符合学校培养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可在毕业当年(一般为第三学年)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涉及以前年度借款冲账的事项
涉及使用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跨期票据冲销以前年度借款的,须尽快到财务处(预算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2019年起发生的借款,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履行报销冲账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当年。
该五类事项的报销时限在正式开学前的,请在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报销,超过6月15日不再准予报销。
(二)除以上特殊情况,2019年10月前取得的票据不再准予报销。
二、2019年10月至12月取得的票据
经办人2019年10月至12月取得的票据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请在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报销,超过6月15日不再准予报销。
特此通知。
财务处(预算中心)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