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院、部门、单位:
根据党校办及国资处意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教师因工作需要租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免除招标及党校办、国资处审批手续,凭租车发票按财务审批制度审批后进行报销。
租车费总金额在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内;
租赁车辆属于正规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公交公司,或者属于具有车辆租赁资格的企业;
发票或合同能够证明实际租车价格低于我校已招标的租车价格;
租赁车辆所属单位提供正规发票。
特此通知
附:关于定点采购教学、科研用车辆及驾驶员租赁服务的通知
关于定点采购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用车辆及驾驶员租赁服务的降价通知
财务处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