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作者: 点击:

    各单位(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详见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详见附件2),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为按照要求开展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本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二、抵扣限额

    1.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三、抵扣凭据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向保险公司索取发票和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明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四、注意事项

      (一)抵扣凭据及时提交财务处,以便税前扣除

    2017年7月1日起,请符合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每年缴纳保费当月,将以上抵扣凭据复印件交至财务处,做为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的凭据,留存待税务机关备查。财务处将符合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二)未续保或退保及时告知财务处,以便终止税前扣除

    未续保或自行退保的职工,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书面告知财务处,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若逾期未告知财务处,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自行承担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及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等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务处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