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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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代开发票报销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10月21日 作者: 点击: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业务,根据国家及税务局有关代开发票的规定,凡我校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涉及取得代开发票需要报销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与我校有经济业务往来时,应开具税务局规定的发票,若提供代开发票需报销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代开发票必须是以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代开发票,并有单位签章;

    2. 报销时提供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提供书面的代开发票的原因并盖公章、经济业务明细单。

    二、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与我校有经济业务往来时,应开具税务局规定的发票,若提供代开发票需报销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代开发票必须是以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代开发票;

    2.报销时提供个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提供书面的代开发票的原因、经济业务明细单。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与我校有经济业务往来时,若提供代开发票,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代开发票范围包括:临时提供的劳务、临时提供租车、向农民购买的实验用农副产品等临时性经济业务;

    2.报销时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原始收据、经济业务明细单。

    四、下列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办理报销业务:

    1.与我校长期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2.具备经营场所的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的;

    3.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类等提供服务的;

    4.其他违反税法及会计法规定的。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