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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促进公务支出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督促公务开支及时报销,加强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269号)、《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支付,采用专门的公务卡支付系统、集中打卡等方式;实现辅助办理财务报销、代理银行划款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如公务卡支付系统开通,学校应当依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支出。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或职工个人不定期向指定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实名制)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教职工新增、调动或者离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或通知教职工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0.5~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按《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统一制发,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行和银联云南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三)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向财务部门备案更改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信息;

(四)持卡人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五)人事部门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等手续;

(六)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结算,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单笔0.5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的支付,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结算;单笔2万元以上的支付,必须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确不具备刷卡支付,也不能办理银行转帐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培训、接待和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者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事项审批和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和报销基本程序。学校对公务卡支出事项有事前审批规定和要求的,持卡人事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对未经批准的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借款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财务部门将借款直接支付到借款凭证书面确认的借款人本人公务卡,不得支付到除借款人外的其他人员卡上,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2.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按照有关审批制度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确因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也无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经办人员用银行卡支付的,须出具银行卡刷卡凭条。如以上结算方式都无法使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的,须出具有关书面说明;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支付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如发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已开通,还须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支付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支付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已刷公务卡报销的款项只能支付到原付款支出的公务卡,不能支付到其他人员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

(五)如发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已开通,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出纳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发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未开通前,出纳人员根据复核后的汇总数据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在公务卡支持系统未投入使用前,公务卡按照手工过渡程序支付及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授权支付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将跟踪了解公务卡结算的运行状况,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公务卡及公务卡结算方式相关知识的宣传解释等工作。联合监察审计部门、人事部门,加强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持卡人未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的,财务部门联合监察审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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