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制定,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及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当事人包括使用单位、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等。
(一)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采购的申请人。使用单位负责拟订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并对由此产生的结果负责。
(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为仪器设备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设备的采购必要性审批。
(三)纪检监察审计处为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审核及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采购。
(五)供应商[注]为向使用单位提供仪器设备或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批准文件、需求申报表、招评标文件、合同、验收书、授权委托书等应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指定供应商或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划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采购两大类。
第七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包括: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设备,不受金额限制,原则上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金额虽然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当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执行。(附件《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仪器设备操作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九条 属学校采购的仪器设备包括:
(一)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一次采购预算总价值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政府集中采购废标、无人投标的项目,经政府集中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分散采购的。
(三)符合学校分散采购条件的仪器设备采购,根据《西南林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操作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填制《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附件一)
(一)使用单位填制《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应填写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应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制《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时,应以批准的项目为依据,原则上不可以更改项目或突破预算。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确有必要更改采购项目的;在不突破资金总额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更改采购项目。
(四)使用单位在填制需求申报表时,应尽量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以便招标和评标。使用单位在填制需求申报表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品牌、型号或者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需求申报表的审批:
(一)使用专项资金采购的,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经财务处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
(二)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申报表按《西南林业大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之规定进行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
(三)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申报表按《西南林业大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之规定进行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
(四)单台套预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申报,根据《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制度》的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再按上述仪器设备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五)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并获得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申报。单台套预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应同时通过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申报。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上报《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应包括的附件:
(一)《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上报时应附《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电子版一份。
(二)使用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附件应包括“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复印件及“专项资金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变更的还应附经审批后的“项目变更申请”原件。
(三)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附件应包括“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金划拨文件”复印件。
(四)使用其它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附件应包括“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四条 实施采购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申报的采购需求审核汇总后,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统一填制《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报省政府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审批,按批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属于学校采购的仪器设备,根据《西南林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规定》审批执行。
(二)招标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学校招标按《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制作招标文件:
①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综合说明、招标的内容、数量、性能技术参数和规格、质量等级、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有关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并说明评标办法。
②招标文件内容由使用单位提出并负责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处共同审核。
(三)评标
评标原则: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通知使用单位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参加评标会。
5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按《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决定最终中标人。
(四)评标会未定标项目、无人投标项目及废标项目的处理
政府招标经评标被定为商务谈判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纪检监察审计处、使用单位主管领导、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谈判小组固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谈判小组。约请商家等谈判,会务由使用单位负责。
谈判结束,使用单位整理出会议纪要,商家代表及参会人员签字认可,作为定标表附件。
政府招标经评标被定为技术澄清的项目,比照商务谈判项目处理。
商务谈判和技术澄清应在评标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府招标无人投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获政府集中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分散采购的,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政府招标被定为废标的项目,比照无人投标的项目办理。
学校招标评标会未定标项目、无人投标项目及废标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无法定标、无人投标或废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或经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② 如有个别项目定标价超过预算价,经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在不突破本批次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对预算资金进行调剂。
(五)定标表的填制
政府集中采购定标表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招标采购的定标表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填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使用单位定标表,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中标通知。
使用单位应在评标会后12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表上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集中采购法》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签订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由供应商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中标通知书办理,学校采购合同由供应商持国有资产管理处中标通知书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合同格式以《云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合同书》为准;学校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编制。
合同内容条款(货款支付条款除外)由使用单位负责审定,并在《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审定表》中签字,作为合同审定合格的认定依据。使用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写入合同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说明。合同货款支付条款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
政府招标采购合同一式六份,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留存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处作为付款凭证,一份交政府集中采购监管部门,一份交中介机构留存,一份由供应商留存。如有必要可增加份数。学校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学校采购合同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留存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处作为付款凭证,一份交供应商留存。
(八)合同的执行
合同签订后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联系,按合同条款执行。
(九)仪器设备的验收
按《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十)货款支付
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持相关资料(所需资料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到财务处申请支付货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制定的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供应商如有故意隐瞒不符合参加条件的相关事项或在参加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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