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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2008年12月制定,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仪器设备的淘汰、更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 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

  2.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 虽可修复使用,但其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现市场价格的;

  4. 型号淘汰及技术淘汰,即设备已改型,市场无法提供零配件或由于技术发展,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标准的;

  5. 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虽能使用,但无法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强制报废。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 各部门提出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清单,并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指标,有无修复价值等)和报损、报废的理由,经教学院(部)、处负责人核实、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工作。

  2. 根据各部门上报待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分类,对于已经达到报废年限和原值较低的仪器设备,无须进行鉴定,直接由相关领导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分类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纪检监察监审处的监督下负责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并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毁、报废技术鉴定表》(见附件一)。

  3. 对于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无使用价值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工间操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学校进行处理。

审批权限:

(1)单项仪器设备损失、仪器设备盘盈超过20万元(包括20万元)、批量仪器设备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上报省教育厅转省财政厅批准后处理;

(2)单项仪器设备损失、仪器设备盘盈超过10万(含10万元)、批量仪器设备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审批处理,并报财政厅备案;

(3)单项仪器设备损失、仪器设备盘盈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批量仪器设备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由学校主管校长签注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单项价值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批量价值小于 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主管校长审核,进行报废处理。

(5)单项价值小于5万元(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进行报废处理。

4.对于被盗仪器设备、家具,必须出具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材料和鉴定材料,根据《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核销。

  1. 凡是提出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自行拆卸,取走零部件,否则将按《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罚。

  2. 申请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经过逐级审核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按上报的数量,将仪器设备交到学校指定地点存放,由学校统一处理。

  3.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交出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销账、撤卡手续。

  4. 在仪器设备的淘汰、更新工作中,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严禁弄虚作假。

  5. 对不到使用年限就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 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评估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填报《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报审批表》按本办法规定,经逐级审批后进行报废。

第五条  对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第六条  残值的处置

1.仪器设备报废销账后,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报废数量将残体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回收仓库。

2.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报废残体的数量,不定期进行处置。

3.残值的处理,必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三家以上的废品回收公司及个人进行公开拍卖及现场竞标方式进行处理,价高者得。

4.处置残值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务处,在处置报废仪器设备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人工搬运费、专家鉴定费、评估费、税金、会务费、场地费等费用,由处置残值的费用中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12月制定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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