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学院(部)、部门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云南省贯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学院(部)、部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学校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规定、开展工作业务需要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和科技培训等。
第三条 各学院(部)、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学院(部)、部门培训计划,按照经费来源渠道编制,报学校有关部门初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应当在每年6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初审全校干部、职工、师资培训等培训费计划;学生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初审学生入学、安全、就业等培训计划;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科技培训计划。
通过初审的培训计划报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按照学校党政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学校相关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经学校决议、决定的培训计划,学校编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复。培训费依据年度培训计划及部门预算批复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照有关审批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培训费,依据追加预算、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年度培训计划按照上级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省委组织部、财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学院(部)、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等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网络在线培训费等支出。
(八)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表如下: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110
| 90
| 50
| 400
|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和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离开合计时间不超过1天。
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和离开时间。
第十条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五)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部门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照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无预算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3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
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严禁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学校、各学院(部)、部门有自备的,必须使用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应遵守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各学院(部)、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当次培训完成,培训费按次报销;不得拆分报销各类费用,不得混杂报销与本次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票据报销。
培训费报销凭证,包括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校内发生的培训费用采用校内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学院(部)、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和摊派。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的培训,使用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代企业或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培训,培训费按照主办方的培训通知、学校与企业或行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事前同意的国内进修、访学、攻读学位等学习的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经费资助或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培训,按照培训通知有关规定报销;参加上级要求的培训,按照上级文件、培训通知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拨付工会、后勤等机构的培训费,不得以预算金额列支,应以实际发生的培训支出结算,计入学校培训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学校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上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报省委组织部、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人事、监审和财务等有关部门对各学院(部)、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参加社会化培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