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制定,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分散采购的范围
第二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仪器设备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学校实行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管理模式。
第三条 我校物资采购方式划分如下: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废标、无人投标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组织分散采购。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
属特殊情况、遇突发事件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散采购的管理
第四条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学校分散采购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由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学校分散采购的审批及执行。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三级分散采购管理体系:①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采购;②国有资产管理处询价采购及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③学校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 三级分散采购体系的采购过程监控分别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学校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章 分散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分散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学校各使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其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必须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现场监督,使用单位2人以上经办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参与组织实施询价采购。
第八条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采购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购置申报程序,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经逐级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学校各使用部门实施分散采购。其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必须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现场监督,使用单位2人以上经办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采购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购置申报程序,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经逐级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参与组织实施询价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采购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购置申报程序,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逐级审批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报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归口学校基建处负责管理,具体要求按基建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服务类项目按单次预算金额比照仪器设备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确有特殊需求导致只有唯一供货商的设备、软件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各使用部门组织商务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在分散采购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指定供应商或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制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