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内的各种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西南林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有关采购实施的规定,属于学校分散采购的项目,应依据本办法办理采购。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职能部门依法监督。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学校的招投标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处授权的第三方监察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西南林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招投标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质。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应当选择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发售、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相关公示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有针对性的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招标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对无法提前确定预算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入围资格。第二阶段在确定预算后对第一阶段入围的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入围供应商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活动中设置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具体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质疑的提出及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投标。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拒绝其投标申请。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招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间、地点、流程及记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评标专家库,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由使用部门代表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专家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十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一名组长,主持完成项目的评标工作。使用部门的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申请。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废标的采购项目,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核准后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二条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可以确定下一顺序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中标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过程和结论报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按专家专业分类管理。一般招标项目,应当在同类或相关专业类别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强或者学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或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聘请有资质的专家。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较长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招标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发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相应费用。招标文件费用的收取应以弥补招标文件制作、印刷、人工等相关费用为依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十一条 招标完成后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应以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中标服务费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5%,招标预算价超过100万的应予酌减。
第五十二条 中标服务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场地租用费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招标过程中可向投标申请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应不超过招标预算价的2%。招标结束后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未中标投标人凭投标保证金收取凭证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投标人凭签订的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取凭证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五十四条 如有需要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项目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合同履约保证金最低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及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可授权第三方监察审计机构履行相关职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处授权的第三方监察审计机构依法对与学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处授权的第三方监察审计机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有权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对学校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及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投标人,经公示后可列入学校违法失信投标人名单,学校有权拒绝其参加学校所有招标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处授权的第三方监察审计机构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