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及学校所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经费主要由学校财务核拨的工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各类人员,包括学校出差人员、学校因公派出的学生、科技项目组成员、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等。
第四条 常驻地是指经常的居住地、工作地、学习地等。常驻地为昆明的,本办法所称昆明是指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
常驻地为其他地区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常驻地确定;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行政中心的行政区划确定。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财务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必须办理事前审批。事前审批项目和内容参照《西南林业大学出差事前审批表》。
第六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差旅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报财政预算批复。财政专项、科技项目等追加差旅费预算,必须提供追加预算依据。
第七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按照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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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公共汽车票、交通意外保险单等合法有效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机票以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各省份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赴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六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合法有效票据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出差目的地住宿宾馆确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须出具银行卡刷卡凭条、或以现金支付的有关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出差人员实际结算的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自理住宿费部分不得报销,也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各省份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赴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自然日历天数(下同)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常驻地当天止的天数;出发和返回当天均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市内公交车费、出租车费、地铁费、船费、其他市内公共交通费等。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市内交通费计算应扣除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租车(包车)出差的,市内交通费计算应扣除租车(包车)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基层锻炼等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经事前审批参加会议的人员,发生的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等差旅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会议不安排食宿的参会驾驶员,发生的费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经事前审批参加培训的人员,发生的培训费,按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等差旅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派出参加专项检查等工作、到基层锻炼、到扶贫点工作等有关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经学校事前同意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国内进修、访学、攻读学位等学习的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经费资助办法的规定报销;没有相关规定的,学习结束后,可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云南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安排的出国人员、学校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等,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国(境)内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派出参加比赛、竞赛、交流等业务活动的学生,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内报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出差,凭据报销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学生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从严控制。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确需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学生,必须事前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其余人员的标准以内报销。
第八章 实习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学生实习差旅费等,在学校、各教学单位核定的实习经费限额内报销。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事前提交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详细内容办理事前审批。
学生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等,提倡就近或校内实习。教学单位、实习指导教师不得租(包)私车实习、组织与教学无关的实习等。
第三十六条 在实习经费限额内,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差旅费按本管理办法报销;学生实习差旅费,按实际实习天数报销实习综合补助,实习综合补助包干使用。
实习综合补助,包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到昆明以外地区实习,可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实习期间确需住宿、且提供了合法有效住宿费发票证明实际住宿天数的,按城市间往返和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实习综合补助,包干使用上限为每人每天60元。
实习期间不住宿、或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住宿费发票的,按城市间往返天数凭据报销实习综合补助,包干使用上限为每人每天20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到昆明实习,可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其他交通工具等,按合法有效的市内交通费票据反映天数报销实习综合补助,包干使用上限为每人每天5元;或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职工探亲往返路费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报销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报销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的部分。
第四十条 探亲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包括火车硬席卧铺费(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火车硬席座位费、二等舱及以下舱位轮船费、高铁/动车二等座费、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费、其他交通工具费等;不包括飞机票费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费用计算。
第四十一条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包括凭据报销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等费用。但不包括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
第四十二条 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凭住宿费票据,可包括一天的标准间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超过部分自理。
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凭住宿费票据,可包括住宿费。
探亲途中,遇到交通暂时停顿,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可包括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
第四十三条 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开支自理,不得报销。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工作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报销差旅费不得包含绕道与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等。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按规定应在学校报销的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六条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当次出差任务完成,差旅费按次报销;不得拆分报销各类费用,不得混杂报销与本次任务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票据报销。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九条 在公务用车改革制度实施以前,常驻地为昆明的,赴昆明执行公务,未使用学校提供的交通工具,可凭据报销实际发生的市内公共汽车费、地铁费、出租车费等;在公务用车改革制度实施以后,赴昆明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第五十条 出差人员赴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一条 出差人员赴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其他单位已承担部分差旅费的,依据承担单位提供的出差证明及承担费用清单,报销差旅费应当扣除承担单位已承担部分。
出差人员提供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及未住宿的书面说明,按规定报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不在野外、偏远地区住宿的,必须在事前将出差人员、预计住宿天数、住宿地点等特别事项,报所在单位(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等审批,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二条 出差人员赴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且无相关说明、无事前审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三条 出差人员赴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且提供了住宿费发票,但财务部门无法依据住宿费发票确认住宿天数和人数的,出差人员应提供详细书面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书面承诺,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仅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应提供详细书面说明、承担其他费用的单位证明,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书面承诺,按规定报销住宿费。
第五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非校级科技项目,由于科技项目执行公务需要,出差人员不得不使用私家车或租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不得不在偏远地区、农户家中、野外搭账篷等住宿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按规定报销汽油费与路桥费等费用。在国家及学校公车改革实施前,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使用私家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向学校提供使用私家车出差确保安全的书面承诺,与出差期间及路途相应的汽油、路桥、临时停车费、住宿费等。与出差期间不符或超过出差期间的车辆保险、保养、单次洗车费、洗车年费、汽油卡、包年或包月停车费、不能证明与出差有关的维修费等费用不得报销。
出差人员按规定报销租车、租船费。由于科技项目实施需要,可报销出差、野外调研等过程中发生的租车、租船费,相关票据应载明具体行程、收费标准、里程、安全行驶情况等内容。租车、租船费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车(船)出租方签订的租车(船)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报科技管理部门事前审批。
项目组出差期间在1个月以上的,事前报所在单位(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等审批。
项目组出差期间,不得不在偏远地区、农户家中、野外搭账篷等住宿的,提供确保安全的书面承诺,事前报所在单位(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等审批。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差旅费审批制度或差旅费事前事后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反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视情况报学校给予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报销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