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试行,2014年9月修订)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有利于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共用共享,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取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原则
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学科,分散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建设共享机制,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及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网络平台。
依据现有的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大型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在相关院(部、中心)或专业、学科,以满足主要功能、主服务学科的需要。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改变大型仪器设备封闭和垄断的状况。
大型仪器设备配备了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每项功能。制订平台管理相关服务细则,加强资源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优惠收费,根据设备使用范围的不同进行有偿服务。
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年使用机时数未达到一定要求的院(部、中心),根据共享设备的原值及使用年机时数,按一定比例交纳设备闲置费。对于使用机时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共享设备,根据共享设备的原值及使用年机时数,按一定比例向共享机组发放超机时奖励。(具体标准见第三章共享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对于性能指标落后、故障率高、开放机时长期过低或不纳入共享平台以及管理混乱的仪器设备,将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对设备的需求情况,报请学校对设备的使用部门进行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进入共享平台的教学院(部、中心)或独立的实验室,共享仪器设备利用率达到要求,设备运行良好,学校将在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的投入上进行适当倾斜。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管理机构
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研究生工作处、科技处及教务处领导组成的西南林业大学资源共享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资源共享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及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成立由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及学校实验管理专家组成的监察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监察及年终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
学校经费购置的单价或单套件总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03、04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进入共享平台。
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也应纳入共享平台。
单价或单套件总价在20万元以下的03、04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且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分析测试的数据正确、可靠,并具有共享性,能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其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后进入共享平台管理。
满足上述范围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但因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由设备所属院(部、中心)将情况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调查论证情况属实,报学校资源共享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五条 有偿服务收费方法及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收费标准的组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了材料费、水电消耗费、人工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学校仪器使用费合并为材料费、测试人工费及管理费。
各仪器设备所属管理单位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检查审计处及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公示实施。
收费分类:仪器设备所属院(部、中心)进行的内部测试,产生的费用由设备所属院(部、中心)自行负责。学校其他院(部、中心)的测试使用,收取材料费及测试人工费。校外的测试使用,收取材料费、测试人工费及管理费。
第二章 共享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设立
为了维持共享平台的正常运行,学校设立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此基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和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组成:
学校根据历年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的资金使用情况,安排专项资金进入设立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用于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经费。
教学院(部、中心)因年机时数未达到要求而缴纳的设备闲置费进入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开展对外服务产生的收益。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使用方向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主要用于维持本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配件、维修与保养、新功能开发;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测试的耗材支出;
测试人员劳务费支出;
共享平台的管理费用;
共享平台的奖励支出;
申请获得批准资助的优秀学生或教师创新科研的测试费。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学校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专用账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该资金的使用管理。
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对使用年机时数达标的教学单位进行奖励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计算奖励金额,并报财务处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中划转到教学单位奖励经费。
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对使用年机时数未达标的教学单位进行惩罚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计算处罚金额,并报财务处从教学单位的教学业务费划转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4.在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时,属于使用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支付使用费的,采用学校内部转账的方式结算,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使用费的,可采用银行转账等结算方式。
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包括三部分组成:材料费(实验用耗材及水电等成本)、测试人工费(实验员人工费)、管理费(对外服务的收益)。上述三项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计算报财务处按以下方式划转或收取:
①材料费划转进入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各部门教学业务费。
②管理费划转进入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奖励基金。根据学校有关创收收入办法的规定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70%、实施部门(单位)30%的比例分配。为鼓励各部门对外提供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划转进入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奖励基金。
③测试人工费划转进入国有资产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实际工作量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对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员发放。
共享设备的维修、维护经费根据共享设备年机时数的达标情况,从共享基金中按比例划拨进入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教学业务费。(具体划拨比例见第三章)
大型仪器人工测试费每学期结算一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设备分配的有关规定统计共享部门的实际收费情况报财务处进行结算。
8.获批准资助的共享测试基金,由申请人持共享测试基金使用卡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经费核算后报财务处进行结算,不足部分资金由申请人自筹,剩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可延续使用。
上年结余的共享基金滚动进入下一年度使用。
10.对使用我校共享仪器设备实验数据,并在发表的文章中明确标注的论文奖励,经人事处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计报财务处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中向项目的实验操作人员支付。(具体奖励办法见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九条 共享基金对科研项目的资助
凡是我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均有资格获得共享基金资助。
凡是我校教师或学生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使用共享设备的费用,学校根据项目的情况对实验费用进行补助,补助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从共享基金中划拨进入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业务费。具体补助比例见下表:
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共享开放使用费补助比例表
项目情况
| 国家级项目
| 省级项目
| 校级项目
| 院(部、中心)级
|
补助实验费比例
| 50%
| 40%
| 30%
| 20%
|
第三章 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大型共享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制度”(附件一)进行购置,经专家论证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岗位责任制,由设备所属院(部、中心)负责聘任有关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工程师组成的共享机组负责使用,由共享小组根据《大型设备共享机组管理职责》(附件二)及《机组负责人岗位职责》(附件三)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拟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属管理部门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入申请表”(附件四)和“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机组人员登记表”(附件五)以及“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验项目收费申请表一(或二)”(附件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批准后进入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院(部、中心)未提出申请,但学校认为应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院(部、中心)商定后列入开放共享设备范围。
第十五条 进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经过市场调研后据实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验项目收费申请”(附件六),申请表中必须提供的实验项目(或测试项目)、开放时间段,并提出每个试验项目(或测试项目)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后,经学校评审确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有关收费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网上进行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利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做终端测试时,原则上由机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机组负责人批准,可由校内人员上机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后,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事故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故障,由共享机组及时填写“共享仪器设备故障报修申请表”(附件七),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组织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属院(部、中心)从教学业务费中预支,年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该共享设备的年使用机时数进行补助(具体标准见第三章共享设备的考核与奖惩)。未经上报批准发生的共享设备维修费用,由设备所属部门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进入共享平台前存在故障,但是仍然具有一定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填写“共享仪器设备故障报修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由共享基金开支对设备进行维修,并纳入共享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
校内用户可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与共享机组工作人员预约设备的使用时间,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附件八)。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二周向共享机组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由管理单位根据收费规定核算收费金额,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完成交费手续后,持相关收费票据及“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按预约时间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在48小时前通知机组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实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机组工作人员在使用人完成实验后应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处理,并追究事故责任。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接收使用共享设备,私自接受测试(加工)任务和收取测试(加工)费的按学校核定收费标准的2倍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暗中收取额外费用的按收取金额的2倍处罚。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学期抽查审核,并进行统计。没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章的使用登记无效,不计入年使用机时。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年机时数的合格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分三个阶段进行考评:
设备进入共享平台第一年为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的共享设备参加年终考评,并纳入闲置费收取范围,年机时数按300机时/年计算。
2.设备进入共享平台的第二年为调整运行期,在调整运行期的共享设备参加年终考评,并纳入闲置费收取范围,年机时数按400机时/年计算。
设备进入共享平台的第三年为正常运行期,在正常运行期的共享设备参加年终考评,并纳入闲置费收取范围,年机时数按500机时/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约束措施
1.收取闲置费:纳入共享平台但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对各分院收取设备闲置费,设备闲置费交纳标准如下表。上一年的设备闲置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共享设备的使用年机时数,依据闲置费交纳标准,年初报财务处从各学院(部、中心)的教学业务费中划拨进入共享基金,用于共享平台的管理与奖励。各阶段闲置费收取比例如下表:
设备闲置费收取比例表一
阶段
| 定额机时
| 0-50
| 50-100
| 100-150
| 150-200
| 200-250
| 250-300
|
试运行阶段
| 30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0.50%
|
设备闲置费收取比例表二
阶段
| 定额机时
| 0-50
| 50-100
| 100-150
| 150-200
| 200-250
| 250-300
| 300-350
| 350-400
|
调整
阶段
| 40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
| 0.5%
|
设备闲置费收取比例表三
阶段
| 定额机时
| 0-100
| 150-200
| 100-150
| 200-250
| 250-300
| 300-350
| 350-400
| 400-450
| 450-500
|
调整
阶段
| 50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
| 05.%
| 0.2%
|
上表中的“年使用机时”包括学院内部、校内其他单位使用及校外服务机时之和。使用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以小时计算)
设备在入网后连续两年使用机时达不到合格标准,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通过校内调剂等方式,重新调整分配设备以发挥设备效益。
对于仪器设备管理混乱,故障率高,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年平均机时数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定额机时要求或自身原因不进入共享平台的院(部、中心),学校将对该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限制(或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激励措施
超机时奖励: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当年使用超过学校规定的定额机时,学校将对仪器设备所属的教学院(部、中心)实施奖励,奖励费计算比例如下表。
超机时奖励计算比例表
阶段
| 定额机时
| 对外机时比例
| 300-350
| 350-400
| 400-450
| 450-500
| 500-550
| 550-600
| 600以上
|
试运行阶段
| 300
| 1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调整阶段
| 400
| 20%
| |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运行阶段
| 500
| 30%
| | | | | 3.00%
| 3.50%
| 4.00%
|
年机时=院、部、中心对内使用年机时+院、部、中心对外服务年机时
(注:“院(部、中心)对外服务机时”包括对本院(部、中心)以外的院(部、中心)服务的机时数和对社会服务的机时数)
(1)当年机时数达到当年规定,且对外服务机时数达到比例要求时:
超机时奖励费=大型仪器设备原值×超机时奖励费计算比例
(2)当年机时数达到当年规定,但对外服务机时数未达到比例要求时:
超机时奖励费=大型仪器设备原值×超机时奖励费计算比例×计算系数
(3)当对外服务的机时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超机时奖励计算系数按下表进行计算:
对外服务比例不足要求超机时奖励费计算系数表
对外机时比例
| 0
| 0-1X%
| 1X%-2X%
| 2X%-4X%
| 4X%-6X%
| 6X%-8X%
| 8X%-10X%
| 10X%以上
|
计算系数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
|
注:试运行X取1,调试阶段X取2,运行阶段X取3。
鼓励对外服务
(1)校内院(部、中心)对外服务: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试运行和调整阶段,各机组在校内开展本院(部、中心)以外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材料费,作为机组运行业务费管理使用,进入各部门教学业务费。
(2)校外服务: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试运行和调整阶段,各机组对校外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计算报财务处划转到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奖励基金账户。
共享设备维修与保养补助:共享设备维修由设备所属单位填写“共享仪器设备故障报修申请表”(附件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设备维修费,经批准后由设备所属部门先从各部门教学业务费中垫付,年终根据使用年机时数按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下表:
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费补助比例
年使用机时(小时)
| 额定机时
| 100-150
| 150-200
| 200-250
| 250-300
| 300-350
| 350-400
| 400-450
| 400-450
| 450-500
|
试运行
阶段
| 300
| 20%
| 40%
| 60%
| 80%
| 100%
| | | | |
调整阶段
| 400
| | | 20%
| 40%
| 60%
| 80%
| 100%
| | |
运行阶段
| 500
| | | | | 20%
| 40%
| 60%
| 80%
| 100%
|
科研项目实验费用补助:我校教师或学生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使用共享设备的费用,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对实验费用进行补助,补助部分由共享基金中开支,补助资金将审核后划拨进入共享机组账户用于实验支出。具体比例见下表:
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共享开放使用费补助比例表
项目情况
| 国家级项目
| 省级项目
| 校级项目
| 院系级
|
补助实验费比例
| 50%
| 40%
| 30%
| 20%
|
论文奖励:通过使用我校共享仪器设备做的实验项目,并在发表的文章中明确标注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收集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发表刊物的层次,按下表奖励规定对承当实验项目的实验操作人员发放奖金。
使用共享平台数据发表文章奖金发放比例表
刊物层次
| SCI、EI、ISTP、SSC
| 一般期刊
|
发放比例(元/篇)
| 3000元
| 300元
|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贵重设备,应纳入共享平台,但是暂不收取设备闲置费。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6月试行的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