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项目的全面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基建项目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云教〔2003〕30号)以及国家、省、市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设备维修、安装、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零星工程)等,建设程序应按项目立项、报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的工作进行。
第三条 凡在学校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从事基建项目以及与基建项目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依法、依规对校内各类基建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采购(招投标)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登记等工作。
(二)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基建项目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严格按基建程序开展工作。
2.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建项目现行的政策、法规,实时修订基建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结合学校全面发展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学校的建设发展需要,及时编制、上报、落实基建项目计划。
5.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选址、拆迁、补偿、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施工图的初审和送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前期相关手续,按会签程序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廉政合同等。
6.负责完成基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办理竣工验收和交接使用手续。
7.核算各基建项目的用款、用料情况,核查工程量,按程序及时送审工程结算书,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8.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信息收集管理工作。
9.做好年度统计、总结工作,收集整理基建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的维修改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结合学校全面发展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学校的建设发展需要,及时编制、上报、落实学校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3.负责办理或协助立项申请单位办理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确定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控制工程造价、按会签程序签订监理合同(需要监理的项目)、施工合同、廉政合同等。
4.核算各工程项目的用款、用料情况,核查工程量,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验收和交接使用手续,按程序及时送审工程结算书。
5.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信息收集管理工作及年度统计、总结工作,收集整理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申请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分别按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进行填写报请审批。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影响学校外观环境有关的基建项目应按立项申请审批程序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基建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示,报请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核、会签后,按立项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组织编制概(预)算,概(预)算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的确定:工程量的核定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乱报。有图纸的按图纸计算工程量,没有图纸的项目,使用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现场实际踏勘、丈量统计确定工程量。
(二)预算单价的确定:要求科学、客观、合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预算定额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高估冒算或低于成本价。预算单价可参照同时期实施的其他项目的投标单价,如没有相同项目的可参照相类似项目,无类似项目的可市场询价。
(三)预算编制完成需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作为项目立项、控制投资的依据。
(四)概(预)算编制:
1.概(预)算<5万元人民币的基建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审核。
2.概(预)算≥5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基建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基建处审核。
3.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的基建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委托通过招标确认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五)应急抢险的基建项目必须编制应急抢险实施方案和概(预)算,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报告实施, 实施方案后补,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一)投资金额<2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进行会签审批。
(二)投资金额≥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进行会签审核,校长审批。
(三)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金额≥5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及维修改造投资金额≥5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进行会签审核,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及维修改造投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会签审核,经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学校立项审批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基建处按昆明市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流程的要求,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报请审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照西南林业大学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基建项目以及合同价>50万元人民币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委托已按招投标程序确认的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基建管理部门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和监理合同执行。合同价≤50万元人民币的基建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基建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图纸会审以及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
(二)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应严格按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执行,并送指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开工前应将各工种施工员的资格证或上岗证书原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工程项目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规定的保修期进行保修。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尤其是使用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在施工阶段更改设计。确需工程变更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量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变更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工地现场代表进行审核,基建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进行报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合同价<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工程变更金额累计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签证后实施。
(二)合同价≥5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工程变更金额幅度在合同总价的10%以内,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5万元,由基建管理部门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签证手续。
(三)合同价≥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工程变更金额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变更金额≥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由基建管理部门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方可办理签证手续。
(四)合同价≥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工程变更金额幅度超过合同总价的10%以上的项目,除有变更设计资料外,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预算审核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方可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报批期限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确需委托咨询评估的,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
(一)工程变更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暗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基建管理部门提请学校召开临时现场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变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报批。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验收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聘请监理单位的基建项目交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未聘请监理单位的基建项目交基建处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后,由基建处组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消防、人防、监审、财务、校领导、使用部门等按国家相关验收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验收
(一)合同价<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使用部门、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二)合同价≥5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处、财务处、使用部门、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三)合同价≥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监审处、财务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部门、施工单位按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共同进行验收。
第九章 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督促监理、施工方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后报基建预结算科,基建预结算科检查结算资料完整后,报送监审处进行结算送审。监审处接到基建处送审结算资料后,应在5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二)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财务处应尽快组织进行基建项目的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
(一)送审结算价<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结算审核,由基建处造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
(二)送审结算价≥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结算审核,由监审处委托基建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
(三)送审结算价≥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结算审核,由监审处委托中介机构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基建处根据合同支付方式预先做出支付方案,资料准备完整,报财务处审核,基建财务会计复查无误后,按照学校财务审批制度付款。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
(一)结算审核价<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凭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基建处造价人员审核意见、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等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支付。
(二)结算审核价≥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凭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监审处委托基建处造价人员审核的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等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支付。
(三)结算审核价≥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凭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监审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等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十一章 资产移交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大型设备(如:电梯、机器设备等)安装,完成财务决算后,财务处、基建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资产增值报告单,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转接和增资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固定资产变动登记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维修改造工程中被替换拆除有残值的设施、设备和零部件,应交由基建管理部门处置,残值交财务处。特殊情况,经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监审处进行审核(需要评估的由监审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照学校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二)新增电梯、空调、电机等有独立使用功能并可以移动的设施设备按新增固定资产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新增不能独立使用且无法移动的设施、设备等随维修改造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三)维修改造工程中,房屋、基础设施发生增减时,按实际增减额和增减面积做增减值变动登记。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基建项目基建处应做好征地与拆迁资料、工程财务资料、综合资料、工程预决算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单位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按竣工资料归档相关要求整理并报送学校综合档案室,新建项目报送昆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二十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省、市、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