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业务,根据国家及税务局有关代开发票的规定,凡我校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涉及取得代开发票需要报销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与我校有经济业务往来时,应开具税务局规定的发票,若提供代开发票需报销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代开发票必须是以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代开发票,并有单位签章;
2. 报销时提供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提供书面的代开发票的原因并盖公章、经济业务明细单。
二、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与我校有经济业务往来时,应开具税务局规定的发票,若提供代开发票需报销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代开发票必须是以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代开发票;
2.报销时提供个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提供书面的代开发票的原因、经济业务明细单。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与我校有经济业务往来时,若提供代开发票,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代开发票范围包括:临时提供的劳务、临时提供租车、向农民购买的实验用农副产品等临时性经济业务;
2.报销时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原始收据、经济业务明细单。
四、下列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办理报销业务:
1.与我校长期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2.具备经营场所的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的;
3.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类等提供服务的;
4.其他违反税法及会计法规定的。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