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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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作者: 点击: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将进行2022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现将我校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

    我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 在我校任职的教职工(在编、特岗人员、外聘人员)。

    • 在我校领取过勤工助学及科研劳务费、稿费等的在校学生。

    • 在我校领取过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稿费等的校外人员。

    特别提醒:在我校领取过劳务服务收入的校外人员,请经办老师务必及时通知到位,按照规定时间自行在个税APP上进行汇算清缴。

    二、办理时间

    (一)通过手机个税APP提前预约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按照预约时间办理。

    (二)未通过手机个税APP提前预约的纳税人,可自3月21日至6月30日之间任一时间办理。

    特别提醒: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尽量在5月15号以前办理,留足后续问题整改时间和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

    三、汇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在办理年度汇算前,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个人相关信息,绑定状态正常的银行卡,最好是银行一类账户,确保后续补税或退税顺利进行。

    (二)准备好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税收优惠、已纳税款等相关信息或资料,以备汇算时补充、修改申报信息时使用。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注:在工作常驻地有房,即使租房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不能选择住房租金)。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昆明不在先行实施城市范围内,暂不享受此项扣除)。

    五、年度汇算“退税”的前提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才能依法申请2022年度退税。

    六、不如实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请不要听信网上流言做不合规、不合法的专项附加扣除。

    七、其他相关提示

    (一)建议在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分别选择单独计算、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方式试算,选取更划算的计算方式再点击下一步。

    (二)各位老师和同学先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准备,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三)请各位纳税人切勿点击“申诉”办理退税,以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如有异议,请咨询财务处相关人员。

    联系人:尹丹

    现场咨询时间:每周三、周五上午8:00-12:00

    现场咨询地点:经管楼312的7号窗口

    电话:63862045

    附件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附件3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附件4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财务处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