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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2009年12月试行,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具体包括:

  1. 流动资产;

  2. 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含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和国家以其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3. 学校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4. 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5. 以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境外资产);

  6. 学校拥有的房产以及地面以上的各种资源;

  7. 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3.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培训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指导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学校各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2. 负责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它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3. 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综合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负责定期向教育部和省市统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4. 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图书资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综合的数据收集、汇总、统计工作;

  5. 调查监督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研究分析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 负责组织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

  7. 负责组织教学、科研、行政所用家具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8. 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9. 负责合理配置资源,调剂闲置资产,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10. 负责组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引进论证、购置、验收及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标本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 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保证价值账与实物账相符;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3.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手续;

  1. 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以及相关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管理及其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3. 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资产变动情况及有关资产数据统计报表;

  4. 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其他各部门和单位,作为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和保值;

  2. 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具体工作管理;

  3.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所占有使用资产的明细账目,负责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4. 按资产管理要求定期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资产数据报表,提交资产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5.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6. 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7. 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

第八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1. 校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标、校牌、校誉的管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公车的管理;

  2. 财务处:负责学校现金、各种存款及各类投资,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收支,资产折旧摊销、处理收益等的管理;

  3. 基建处:负责学校公有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等相关资产的购置、建帐、验收、处置以及土地、房屋的折旧和摊销的管理;

  4.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审核、资产建帐建卡以及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推销等管理;

  5. 后勤管理处:负责代表学校对各类后勤产业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负责后勤管理处二级财务下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收支工作;负责学校附属设施,包括校园绿地、绿化植被、标志景观、路标、路牌、开放休闲设施等的管理与监督;

  6. 图书馆:负责学校中、外文纸质与数字化图书、期刊、报纸等文献资源及配套文献资源管理系统、管理软硬件的管理;

  7. 标本馆:负责学校各类标本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责任到人。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对各部门开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部门、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1.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二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校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有使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纪检监查审计处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不得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资产,必须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按资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的有关规定对处置收益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 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3. 校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4. 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5.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6. 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云财采(2009)17号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三十五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1.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2. 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3. 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 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义务向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管辖的学校资产状况,按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管辖的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出分析说明报告。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资产数据报表及资产分析报告,负责编制学校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责 任

第四十六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 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 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12月试行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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