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制度 -> 正文

西南林业大学教职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云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队伍的学历和知识结构,提高广大教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学科专业和学术梯队建设,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学习。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习培训主要包括:

(一)新进教职工培训;

(二)学历、学位教育;

(三)博士后研究;

(四)岗位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新进教职工培训

第五条  新进教职工培训分为专任教师培训和非专任教师培训。

第六条  专任教师培训

(一)学校培训

1.培训内容

(1)校情、校史教育;

(2)师德教育;

(3)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出国、后勤管理;

(4)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趋势介绍;

(5)教学教法、多媒体教学设计培训;

(6)观摩名师教学实践;

(7)根据工作需要到管理岗位学习锻炼。

2.培训形式

以集中培训为主。前7项培训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5周。

3.培训要求

(1)参加培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和有关要求;

(2)无故缺席或因事因病请假3次及以上,培训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3)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允许从事课堂教学工作,不得申请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不得转正和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单位培训

培训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西南林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修订)》文件执行。

(三)培训经费

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相关经费从学校师资培养专项经费中支出;教学单位组织培训的相关经费从学校下拨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非专任教师培训

(一)学校培训

1.培训内容

(1)校情、校史教育;

(2)师德教育;

(3)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出国、后勤管理。

2.培训形式

以集中培训为主。

3.培训要求

(1)参加培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和有关要求;

(2)无故缺席或因事因病请假2次及以上,培训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3)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转正和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所在部门培训

根据所在部门实际和工作岗位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  新进教职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培训期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标准发放。

第三章  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  报考条件

(一)优先选择报考“211院校”、“985院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或艺术、体育、外语类著名单科院校攻读学位,所学专业与现所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或与现从事专业、岗位相关;

(二)须进校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或进校工作满2年,且其中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

(三)进校工作后攻读硕士的,取得硕士学位后须回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博士;

(四)如报考时已参加过本办法中除“西部之光”、网络培训之外岗位培训的:岗位培训时间为半个学期至1个学期的,须回校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方可报考;岗位培训时间为1学期至1学年的,须回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方可报考;培训时间超过1学年的,须回校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方可报考;

(五)与学校签订过有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报考类型

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教职工具体表现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申请表并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

(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批准;

(四)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西南林业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协议》。

第十二条 学习期限

学制以签订的《西南林业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协议》为准。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须办理申请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学习期限并逾期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手续办理程序

(一)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管理

(一)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日常联系和年度考核;

(二)攻读学历、学位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并在每学年年度考核前向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汇报学习情况,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三)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离校前须向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书面报告;

(四)攻读学历、学位教职工,从毕业证填发之日起30天内必须回校报到;

(五)若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待遇

(一)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以实际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二)在协议规定的学习期内工资晋级不受影响,从事专业和工龄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待遇

(一)给予5万元奖励,若毕业时间超出协议期限,每延长一学期,报销费用减少0.5万元,可凭学费和住宿费发票报销或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提供科研启动费3万元,人事处审批备案后立项使用;

(三)资助出版费2万元,用于出版署名单位为西南林业大学的个人学术专著。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

第十七条  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条件

(一)须在我校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有1年为优秀或近3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其中,通过我校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申请进站,须在取得博士学位后返校工作满2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有1年为优秀或近3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

(二)已参加本办法中除“西部之光”、网络培训之外岗位培训的,若培训时间为半个学期至1个学期的,须回校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若培训时间为1学期至1学年的,须回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若培训时间超过1学年的,须回校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符合国家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在职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部门教研室或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人事处初审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西南林业大学在职进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工作协议》。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管理

(一)博士进站一律采取定向或在职形式,进站期间不予办理人事工资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进站期间,不得进入第二流动站工作;

(三)博士进站研究期间,必须每学年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并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进站期间,每年以西南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进站期间在国家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期间相关待遇

(一)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以实际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二)在协议规定的学习期内工资晋级不受影响,从事专业和工龄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国家、云南省师资培养项目。主要包含“西部之光”、省院省校合作、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公派出国、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省高等院校卓越青年教师培养、网络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国家和云南省师资培养项目培训

(一)申报条件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相应规定申报;

2.新进教师申请出国研修,须进校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若进校工作满2年,且其中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的,可提前1年申请。若以公派形式到国外博士后流动站研修,进校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2年,若有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的,可提前1年申请;

3.双职工不能同时申报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也不能同时公派出国学习;

4.申报时已参加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博士后研究的,须回校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已参加本管理办法中除“西部之光”、网络培训外岗位培训的,若培训时间为半个学期至1个学期的,须回校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若培训时间为1学期至1学年的,须回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若培训时间超过1学年的,须回校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申报程序

1.准备相应申报材料;

2.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

3.学校研究推荐。

(三)岗位培训管理

1.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日常联系和管理;

2.参加岗位培训教职工,每学期期末须向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汇报参加培训情况;

3.参加岗位培训教职工,学习结束后须立即返校到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报到,并提交相应培训证书和培训总结,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教职工完成国内访学、公派出国等长期学习或进修项目回校后,要求带回1本原版教材,撰写1份学术总结报告及进修培训心得体会,并在本单位、部门举办1场学术报告会;

5.对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参加培训,并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须向学校赔偿,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培训。

(四)岗位培训相关待遇

1.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岗位培训的,培训期间全额发放国家财政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协议规定的培训期内工资晋级不受影响,从事专业和工龄年限连续计算;

3.省院省校合作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将兑现上级有关资助经费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待遇;

4.“西部之光”项目:研修结业回校后,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5.西部项目:凭外语培训合格证书报销外语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8000元封顶;

6.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除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配套资助经费外,由学校承担相应配套经费;

7.地方公派项目:若省级有关部门全额资助,学校不再配套相应资金;若省级有关部门不是全额资助,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凭进修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报销访学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8000元封顶;

9.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凭进修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返校,将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落实相应待遇;

10.省高等院校卓越青年教师培养项目:培养经费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11.课程学习(网络培训)项目: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合格证书)后,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从内部相关经费中报销;

12.纳入省及学校相关人才培养计划的职工,在申报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自费出国研修:教职工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研修期限最长为一年。出国研修期间,国家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将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二十四条  国外合作研究:教职工以非公派形式的国外合作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提供国外研究单位项目合作研究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部门及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研究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研究期满后须按时回校,确需延长合作时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学校同意。在研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将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参加以上学习培训期间,可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

第二十六条  与学校签订学习培训协议的教职工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教职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