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内部控制规范,规范财务审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云教财〔2014〕2号)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批。二级财务机构、学校所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经费主要由学校财务核拨的工会财务,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
第四条 审批分类
(一)财务收支审批,根据经济业务的类型不同,分为收入审批和支出审批;根据审批的责任不同,分为授权审批和授权审核;根据审批的时间不同,包括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
(二)所有经济业务,办理借出款、预付款、预拨款、资金支付、内部转款、支出报销、归还债务、支付质保金、退出押金、保证金、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执行支出审批规定;办理收取押金、保证金、各类收入、各项收款、暂收款、借入资金等,执行收入审批规定。
第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逐级报批;授权审核、会计监督;各负其责、监督问责”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财务审批以财政批复的预算、学校下达的预算、财务核定的资金额度、收费项目为依据。
(三)《中共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范围中的经济事项,根据校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审批。
(四)《西南林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议事范围中的经济事项,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审批。
(五)校领导、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校党委、行政授权范围及权限内审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根据有关财经法纪法规,按校党委、行政授权审核。
(六)办理经济事项的经办人,提供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按审批程序报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各级审批人审批;交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审核。
第六条 相关术语
(一)机构负责人,是指学校内设的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的处级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是指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服务项目等负责人。
(三)专项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校外拨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设立专项资金。
1.校外拨入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或根据任务(计划)书、协议等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入学校具有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各类资金。
2.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资金。
(四)预算资金,是指财政批复预算;校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内部预算;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决议、决定的经济事项相应的预算;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的经济事项相应的预算;省财政追加预算;其他来源追加预算等。
第二章 支出审批
第七条 学校作出决议、决定的经济事项支出
(一)校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的经济事项,包括:
1.年度财务预决算。
2.重大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增减变更、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单项资金>100万元。
3.大宗设备物资采购(新增、增减变更、预算调整等)单项资金>100万元。
4.修缮项目单项资金(新增、增减变更等、预算调整等)>50万元。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单项资金(增减预算、预算细化、因标准增减相应年度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等)>50万元。
6.其他预算外支出单项资金(增减预算、预算细化、因标准增减相应年度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等)>20万元。
7.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决策经济事项
校长办公会形成决定、决议的经济事项,包括:
1.年度财务预算初审方案。
2.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增减变更、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5万元≤100万元。
3.大宗设备物资采购(新增、增减变更、预算调整等)单项资金>5万元≤100万元。
4.修缮项目单项资金(新增、增减变更等、预算调整等)>5万元≤50万元。
5.其他较大额资金使用单项资金(增减预算、细化预算、因标准增减相应年度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等)>5万元≤50万元。
6.其他预算外支出单项资金(增减预算、细化预算、因标准增减相应年度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等)>5万元≤20万元。
7.其他较大经济事项。
(三)校领导作出决定的经济事项
其他与重大较大经济事项相同、相似的经济事项单项资金≤2万元,根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授权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作出决定;>2万元≤5万元,分管财务校领导报校长同意。
第八条 学校作出决议、决定的经济事项审批
学校作出决议、决定并由学校经费支出的经济事项支出,授权审批为:
(一)机构负责人审核
学校作出决议、决定并由学校经费支出的经济事项,经办人提供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报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审核。
(二)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提供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经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各级审批人审批。
1.单项或累计资金≤10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单项或累计资金>1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授权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为:经办人→机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
校外拨入的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等项目经费支出,按管理权限审批。直接由教学机构、归口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项目经费由机构负责人、归口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按权限审批。授权审批为:
(一)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提供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报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各级审批人审批。
1.单项或累计资金≤2万元,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项或累计资金>2万元≤5万元,报机构负责人、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3.单项或累计资金>5万元≤10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单项或累计资金>1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授权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第十条 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
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学校作出决议、决定并由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经费支出的经济事项,学校设立的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非专项资金支出,授权审批为:
(一)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提供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报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各级审批人审批。
1.单项或累计资金≤5万元,报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批。
2.单项或累计资金>5万元≤10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或累计资金>1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授权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为:经办人→教学院部和科研机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经费支出
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的经费支出,包括学校作出决议、决定并由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经费支出的经济事项,学校设立的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支出,授权审批为:
(一)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提供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报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各级审批人审批。
1.单项或累计资金≤2万元,报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项或累计资金>2万元≤10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或累计资金>1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授权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为:经办人→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第三章 支出归口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财经法纪法规,需要严格管理、控制和考核的经济事项,执行支出的归口审批。归口审批为特殊审批事项,不论金额大小,由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归口审批包括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财政批复预算、学校批复计划及预算、项目预算、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事前有厉行节约各指标支出预算和差旅费预算明细的,不再重复事前审批和归口审批。
(一)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执行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外的各类酬金、社会保险缴费支出、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探亲费、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编制外用工的劳务派遣费、编制外用工工资等人员支出,归口人事机构审批。
(二)厉行节约指标经费支出
厉行节约指标经费,由归口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及预算编制并报学校作出决定、决议;财务机构负责预算报批。
1.“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执行“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执行国内公务接待费,归口校办负责审批;外宾接待费,归口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审批。
车辆购置和运行费,其中车辆购置费归口校办负责车辆编制报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审批:车辆运行费,归口校办负责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有关合同、特殊事项审批。
因公出国境费,归口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出国计划、任务和外汇报批、组织机构负责处级以上干部和特岗人员审批、人事机构负责师资和职工审批
2.会议费
会议费,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召开的各类会议,归口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国际会议报批、科技机构负责科技项目会议计划和会议通知审批、归口教务、研究生部门负责教学会议审批,校办负责其他各类会议审批。接受委托举办的会议,参照以上会议类别审批。
3.培训费
培训费,执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
4.论坛
论坛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归口校办审批,归口教务、研究生、科技部门按论坛类别负责审批,财务机构负责预算审批。
(三)其他经济事项支出
1.基建、维修工程
基建、维修工程支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基建、维修工程支出<5万元,归口基建机构结算审核;维修工程支出≥5万元,归口基建、审计机构共同结算审核。
2.科技项目预算支出调整
科技项目预算支出调整,执行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学校有权限调整的预算,包括预算支出内容、直接费用的项目和间接费用的项目预算支出调整,归口科技机构审批。
3.支出合同
支出合同,执行财经法纪法规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所有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应当由法人、法人授权的合同订立人代表学校签订。
经法人授权,科技项目支出合同归口科技机构审核;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归口基建机构审核;设备物资服务购买支出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归口国有资产机构审核,其他合同归口校办审核。
4.其他归口审批事项
其他涉及支出归口审批的事项,执行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 收入审批
第十三条 收入审批
收入审批,包括收入项目审批和收入审核。
(一)收入项目审批
学校所有收入项目,授权财务审核,授权审计机构、分管校领导、专项领导小组按权限审批。
1.教育收费项目审批
根据有关收费政策,所有已经财务公示的教育收费项目,包括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教育收费,归口财务负责收费项目年审报批。新增收费项目,招生归口管理机构,提供收费审批相关材料,归口财务负责收费项目、标准审核,审计、分管校领导、专项领导小组按权限审批后,财务负责报批、批复、公示等。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定,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一年一审、一事一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机构,提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成本测算等内容)。送财务审核,报审计、分管校领导、专项领导小组按权限审批后,财务负责报备、批复等。
3.其他收费项目
在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以外,拟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收费、其他有收费权的单位委托的收费、其他非协议约定的经营性收费,校内拟收费机构,提出收费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成本测算等内容。送财务审核,报审计、分管校领导、专项领导小组按权限审批后,财务负责报备、批复、公示等。
(二)收入审核
学校财务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财务授权有关机构负责组织收入的,出具授权收费通知。授权收费通知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票据开具、收费金额、收费期间等内容。
学校所有收入,归口财务按“收支两条线”和税收政策等规定审核。
(三)收入合同审批
收入合同,执行财经法纪法规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收入的所有合同,应当由法人、法人授权的合同订立人代表学校签订。
经法人授权,科技项目收入合同归口科技机构审核;贷款(借款)合同归口审计机构审核;学校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合同,归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报批;学校联合办学、合作办学等收入合同,归口校办审核。
负责合同订立的经办人,应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报财务备案。合同审核归口机构负责督促经办人按合同收取款项,财务负责收入审核、办理税收、开具票据等。
第五章 审批要求
第十四条 授权审批人确定
(一)内设机构的财务审批人,由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财务审批人确定通知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备案。
(二)项目的财务审批人,一般为项目排名第1的负责人,确定财务审批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备案。
(三)授权审批人,应明确审批意见,须用钢笔、碳素笔、签字笔签批意见,字迹清晰,不得用盖章等形式代替签字。
(四)财务审批人,在出差、出国境、学习、培训、会议等公务期间,确需办理的经济事项,交由其他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的,应提供书面授权审批通知。
(五)财务审批人,对于本人经办的经济事项、直系亲属经办的经济事项、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经办的经济事项、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所占比例在50%及以上的经济事项等,执行审批回避原则,本人不得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报其他审批人、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责任
(一)经办人责任
办人应如实反映经济事项内容,对支出负直接责任。
(二)授权审批责任
1.对经济事项具有审批权限的校领导,对大额度支出负分管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责任。
2.各机构、项目财务审批人根据实际经济事项,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经费余额和预算结余及资金额度是否足够支付进行审核签批,对支出结果负机构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责任。
3.对经济事项具有归口审批权限的机构,对支出结果负归口审批责任。
(三)授权审核责任
财务审核人,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已经财务审批人审批的原始票据,对原始票据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合同相符性、预算一致性,经费余额和预算结余及资金额度是否足够支付等,进行职业判断审核和会计监督,对支出结果负会计责任、稽核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财务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损失、浪费、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财务审批责任的授权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实行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办理虚假经济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四)审批虚假经济事项的。
(五)审批超预算支出的。
(六)审批无预算支出的。
(七)审批无依据的收费项目。
(八)审批超标准的收费项目。
(九)审批超范围的收费。
(十)审批经济事项只签批不审核的。
(十一)审批明显违法、违纪、违规经济事项的。
(十二)审批严禁办理的经济事项的。
(十三)审批禁止办理的经济事项的。
(十四)审批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变通执行的。
(十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十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的。
(二)私分应上交学校收入的。
(三)收入不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的。
(四)收入不及时上交学校财务的。
(五)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六)明显高价购买物资设备的。
(七)明显低价出租出售物资设备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处置、出租、出借的。
(九)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支出合同的。
(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担保、投资、合作合同的。
(十一)违反审批回避原则审批经济事项的。
(十二)违反审批回避原则以他人名义经办自己审批的。
(十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
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职责权限作出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西南林业大学财务审批制度》(西南林〔2014〕118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财务审批制度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