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2月制定,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用于教学、科研、技术开发、行政和后勤保障的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划分,详见云南省相关规定。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为管理目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有利于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应重视其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生活后勤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性能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及处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价值账管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建立采购前的论证机制和使用管理时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购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申报表》,按财务审批权限经各级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八条 各级领导在审批设备购置计划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区分轻、重、缓、急;
2.勤俭节约、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 依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采购法规,在组织采购中,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纪律规范采购流程。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安装调试,进行实际操作,并完全满足性能要求后,才能做出验收合格的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退货和索赔工作。如未按程序操作,导致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依据采购程序进行办理,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处置,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系(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校级: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价值账进行管理。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下设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实物账及使用管理方面的协调工作。
系(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科室:各系(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科室指定一名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保管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管理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 “账、卡、物”的核对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各部门进行账、卡、物的核对工作。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西南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随时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经费的投入效益,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各使用单位应重视对仪器设备的修理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 提倡全校范围内仪器设备共享。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变动与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正式签订“借用协议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校内调剂,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变更手续,其随机附件、资料等必须一并移交。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固定资产卡片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参照《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执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参照《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12月制定的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