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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应急抢险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西南林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和《西南林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我校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引起的道路、楼宇、围墙等公共设施抢险加固工程。

(四)水电设施设备故障可能造成灾害等更大损失,或因水电中断导致正常教学、科研难以开展,或使师生生活不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需及时修复的电力工程。

(五)其它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学校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应急抢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单应在学校监查审计处和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储备库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建、水务、电力、设备(水泵、锅炉、电梯等)资质划分,分别不少于3家。

第七条 险情发生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把险情和抢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从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

第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急抢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后勤管理处分管副校长签字、财务处分管副校长签字、校长签字的程序完善相关程序。

第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协议,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应急抢险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实工程量,并将工程结算书按照《西南林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审核验收、报账。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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