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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被盗赔偿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2013年制定,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二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1. 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 不遵守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 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 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应予赔偿:

  1. 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借出仪器设备没有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

  2. 配给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因领用人没有妥善保管,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

  3. 个人临时借用的仪器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而丢失、被盗的;

  4. 因私携带仪器设备外出发生丢失、被盗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的。

第五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现场鉴定确认,可免予赔偿:

  1. 经学校保卫处查证,存放在校内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等场所,且已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的;

  2. 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 经允许带出学校的仪器设备,且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因被盗、被抢,并具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2. 因工作需要携带仪器设备外出,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丢失、被盗的。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丢失、被盗应根据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 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责任人负责赔偿;

  2. 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责任事故,由个人造成的,由个人赔偿;

  3. 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责任事故,属于数人共同承担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4. 学生借用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由相关教师责成学生赔偿;学生未赔偿毕业离校的,由相关教师负责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理费计算;

  3. 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计价。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丢失、被盗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赔偿金额=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按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若丢失、被盗仪器设备已达折旧年限,则按该仪器设备的1期折旧额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等重大事故的,应先保护现场,报公安机关侦破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对有关使用保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单位(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校领导。赔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赔偿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须立即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被盗事故的,须立即向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事故,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五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通知单》(见附件2),赔偿人凭单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缴款。

第十六条  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当事人对赔偿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申诉申请表》(见附件3),交至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提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制定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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