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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校级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的视察、考察、检查、调研接待,校外单位的访问交流接待,学校重要公务活动接待;部门(单位)、学院(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务接待主要是指由各单位负责承办公务活动产生的必要接待;科研活动接待主要指各科研项目承办公务活动产生的必要接待。

第四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工作人员要根据派出单位公务来函(或通知文件)要求,明确接待事由、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确定主要日程安排,做出经费预算,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接待审批单由接待承办单位按时间顺序编号,一式二份,原件交财务处,复印件由接待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或通知文件)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突发性的临时接待,须报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后须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风景名胜区(点)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安排公务接待服务工作。工作中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严禁组织迎送,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七条  公务接待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按照上级规定执行,需收取费用的按协议(合同)约定或学校审批的费用标准收取。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公务接待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100元/人以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确需在校外安排用餐或提高宴请标准或次数的,须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学校会议服务中心,费用控制在每间180元以内。确需在校外签约酒店安排住宿的,须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协议价格。

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摆放鲜花水果。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工作人员须如实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同人员姓名、职务,公务活动的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内容。接待清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接待清单与接待审批单编号一致,一式二份,原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复印件由接待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编制年初预算时,各单位向财务部门汇总申报所负责的公务接待费预算,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拟定公务接待预算草案,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批复的公务接待预算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报销和支付。遵守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接待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用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文件)和接待清单。在县级及以上城市产生的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在校内产生的接待费用采用校内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来源。校级公务接待费由学校经费支出,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由各单位自筹经费或可以使用的其它经费支出,科研项目接待费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和开支范围报销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按规定定期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于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接待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区分公务接待用餐和工作用餐。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工作用餐,主要是各单位因开展学生迎新、就业招聘、答辩实习工作或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紧急任务产生的工作用餐,未领取出差伙食补助外出办理公务确需在校外产生的工作用餐。

校内工作用餐控制标准50元/人.天,校外工作用餐控制标准80元/人.天。

工作用餐费用从各单位自筹经费或可以使用的其它经费预算额度内安排使用,事前审批和报销须填写《西南林业大学工作餐费审批单及清单》(附件3),有关事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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